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的视角)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的视角)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审理**案件除了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外,还应当审查夫妻经济状况、生活来源及夫妻感情是否持续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婚姻状况、当事人意愿、夫妻关系存续期限、是否存在因家庭**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因素。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关于**诉求的选择权。

一、**请求权主体的认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对“实施家庭**”这一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而对于“实施家庭**”这一情形中存在“**教不改”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种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当然,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特殊情形(即在**判决不准**或者部分准予**时,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如双方仍感情不睦且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双方**?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虽然不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完全终止,如果一方想恢复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又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则不能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当然如果**判决准予**时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可以不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直接判决准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主要条件是双方自愿选择**。在****审理**案件中,应结合案件情况对男女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出判断,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及期间作出适当处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自愿**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准予**;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则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得向外提出要求。”实践中存在个别夫妻因不愿**而不申请撤诉、发回重审或改判调解结案后男方又提出要求复合等现象。

三、举证责任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对婚姻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结合当事人行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认定。其次,夫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共同债务、家庭**、**吸毒等**嗜好对双方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再次,****在处理**案件时应注意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这一事实,以及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一事实,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应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持证据以及当事人主张程度判断对方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等行为。

四、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而子女一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应依法判决驳回子女请求。子女要求父母继续共同生活又有困难的,可以在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而无协议抚养子女又确有困难的,应准予其缓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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